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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垃圾分类将强制化 2020年基本形成“四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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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到2020年底,重点城市将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


  《方案》指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许多地区饱受“垃圾围城”困扰,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清运量和最终处理量,减轻末端处理压力,而且能够有效回收利用垃圾中的重要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同时,更有利于培养全社会资源环境意识,不断提升中华民族整体文明素质。


  《方案》表示,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设施,推进城镇环卫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有效衔接与融合。城镇居民个人以鼓励为主,对公共机构和企业应强制进行垃圾分类。同时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并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法律法规标准,完善有利于垃圾分类的激励和约束政策。


  根据《方案》,到2020年底,我国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公众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典型模式。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到2030 年,生活垃圾分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差异化的垃圾分类模式在全国所有城镇得到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明显提高。


  《方案》指出,2020年底前,将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名单中的其他城市(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分类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特殊行业废弃物。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可参照垃圾强制分类办法,制定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垃圾分类。鼓励地方政府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环保公益机构等合作,建立针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奖励机制。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加快相关设施建设,确保与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处置衔接匹配。要建立与分类品种配套的收运体系,建立与资源利用衔接的回收体系,建立与分类衔接的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方案》提出,要加快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垃圾强制分类的法律要求,依法推进垃圾强制分类。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按垃圾产生量、指定垃圾袋等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促进分类减量。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采取投资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实施垃圾分类的城市建设垃圾收运、垃圾处理等项目。


  《方案》还表示,中央财政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今后不再支持未实施垃圾分类城市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承担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服务,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推广“互联网+”等回收模式,促进垃圾收运系统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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