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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设立奖补资金!支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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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印发《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落实九大高原湖泊“退、减、调、治、管”工作任务,推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政策目标,设立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省级财政考核奖补资金,规范和加强省级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常态化开展预算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成效。


据了解,“十三五”以来,云南省财政厅通过安排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和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累计落实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财政资金195亿元,为提升湖泊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支持打好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战提供了重要财力支撑。


《办法》按照保障与激励并重、监督与考核并举的原则,对考核内容及实施办法、资金分配及下达、资金管理及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实行考核奖补,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及湖泊保护治理工作形势,再行评估政策期限。


《办法》明确,围绕九大高原湖泊综合保护治理目标,综合考量省级奖补资金绩效完成情况和九大高原湖泊综合保护治理效果,每年度对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40%权重)和省级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占60%权重)进行考评。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河长办、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统筹负责考核奖补工作。考核结果经省级部门联合会商审定后,向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通报,作为安排省级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


《办法》明确,建立两个考核指标体系(“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其中,工作目标考核围绕省委、省政府治湖5字方针“退、减、调、治、管”,细化为16项具体考核指标,由省河长办牵头实施年度考评并提出评分建议;资金绩效目标考核围绕决策、过程、产出、效益、满意度5个方面细化为7项二级指标和15项三级指标,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年度考评并提出评分建议。


《办法》规定,每年度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9个湖泊,按照每档3个湖泊进行分档排名。排名前三位的湖泊为第一档,可获得超额奖励资金,排名末尾三位的湖泊为第三档,视情况扣减资金。考核第三档所扣减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该档湖泊上年度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10%,所扣减的资金相应分配至第一档湖泊。


省级奖补资金分配到各湖泊后,由湖泊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湖泊保护治理相关支出。优先支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和“一湖一策”方案确定项目。严格按预算管理及项目实施规定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与湖泊保护治理无关的支出。


《办法》要求,各相关州(市)、县(市、区)要根据湖泊保护治理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财政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各地要建立完善湖泊保护治理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及入库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省级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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