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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其中3个预案涉及生态环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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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从组织指挥体系、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保障等8个方面对突发事件应对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共3个,将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起草制定和修订。


据介绍,《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各类事件。《预案》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在事件分类方面,宁夏回族自治区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事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归属事故灾难。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相应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也是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等四级。


根据《预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环境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同时,《预案》还详细规定了各类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的牵头部门以及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其中,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预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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