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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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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构建起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苗加兴介绍,《责任清单》涉及责任事项247条,对标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最新工作要求,再次明确了各部门(单位)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对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执法方面事权规范固化,逐条列出,实现“应纳尽纳”。同时,《责任清单》聚焦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环保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分工明确、操作性强,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


《责任清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地方党委政府职责,将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细化,并将区级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和市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纳入。在责任主体方面,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甄别地方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9类50个主体的责任,包括市纪委监委机关、6个市委有关部门、两个市人大部门、30个市政府部门、5个中央驻津单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区级、街道(乡镇)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此外,《责任清单》还从负责落实生态保护目标任务、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15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从履行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区级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等4个方面细化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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