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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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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信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由市政府组织起草的《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着新的形势。近年来,信阳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及时将这些好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治力量治理大气污染,十分必要。


     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设置了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六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大气考核问责、责任分工、政府和企业责任以及公民的义务。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求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相衔接、编制达标规划,细化总量控制、环评审批、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增加了应急响应措施,为各地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提出了条例实施的时间。


    《条例(草案)》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拟规定“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条例(草案)》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施限行措施,防治道路拥堵,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污染物”;在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拟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栽植不同类型的树种和植被。在物种选择和引进上,注重防控自然物种及其滋生物对大气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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