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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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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限值,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


  记者获悉,山东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各级环境监测、执法工作要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对列入淘汰计划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若达不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应责令其开展限产或停产治理。


  此外,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目标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提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对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严要求的企业,可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政策制定时给予适当支持。对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或加严要求的企业,依据超额减排量,从大气污染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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