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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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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印发《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照水质水量情况、流域面积、资金支出进度等因素,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提供资金分配因素相关数据,河北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统筹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18年11月,河北省政府、北京市政府正式签署《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协议提出,2018年至2020年,北京市每年安排约3亿元、中央每年奖励约3亿元、河北省配套资金1亿元,用于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截至目前,共到位资金4亿元,其中,下达承德市23184万元、张家口市16816万元。


      《办法》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方面,主要包括流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以及“稻改旱”、水文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涉及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沽源县,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和兴隆县。


      为更好地保护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提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要与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确定的水质水量考核结果挂钩。河北省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县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终组织绩效自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工作进展、补偿机制运行、水质改善、出境水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水利厅与北京市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对市县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建立绩效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市、县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对生态保护补偿项目跟踪问效,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项目监管,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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