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资讯国内
十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文件要求,今年陆续有十个省直辖市制定或更新了省市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北京和陕西外都为征求意见稿)。作者对比了十省市数据,参照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分析十省市正式的排放标准中可能的优化方向,以供参考。

十省市检测选择的污染物指标项对比

  《工作指南》提到,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是三个基础指标项;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与化学需氧量(CODcr)具有相关性,且生化需氧量测定所需时间长,CODCr属于国家重点控制污染物且监测便捷,主张仅以化学需氧量作为指标项;粪大肠菌群的处理工艺要求*后须设消毒设施,但其运行成本高,且实际情况中多数处于未运行状态,粪大肠菌群数的选择必须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动植物油作为指标应该专门针对餐饮废水,尤其是农村农家乐应该增加动植物油作为指标项。

1559095639701355.png

注:“√”表示对应项目为该省检测指标;“о”表示对应项目非该省检测指标 来源:十省直辖市公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表格中可以发现,十省市之间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项的选择上有一定区别。首先,PH值、悬浮物、化学需要量、氨氮、总氮、总磷是已经公布标准的省市的共有的检测项;其次,除河南、山东外其他省直辖市都对动植物油进行检测,并注明仅针对农家乐餐饮业;再次,仅北京对五日生化需氧量进行检测,仅山东、福建对粪大肠菌群数进行检测。

  参照《工作指南》要求,进行增减指标项可能会是十省市下一步优化标准的方向。

十省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对比

  对照《工作指南》,从是否按水体类型区分标准,是否按处理设施规模区分标准,是否包含餐饮业特定指标,是否针对现有设施和新建、改扩建设施适用不同标准,这四个方面对比十省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分析十省市可能的优化方向:

image.png

注:表格中的ⅠⅡⅢⅣⅤ类水体根据GB3838(功能性地表水专用水质标准)划分 来源:十省直辖市公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表格中可以发现,与《工作指南》要求相比较,十省市在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方面可能会在以下方面对现有标准进行优化,包括:对现有设施和新建、改扩建设施的适用标准进行明确区分;完善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规模来细化标准;包含餐饮业特殊指标;完善不同水体所适用的不同标准等。

十省市的排放限值设置对比

  《工作指南》中提到,氨氮是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二类海域及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的增加检测项。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氨氮处理费用高,农村承受能力有限,为保证标准不流于形式,其他水体可不予增加。而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时,控制指标项应增加氨氮、总氮、总磷。

  以十省市共有的PH值(无量纲)、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以N记)、总氮(以N记)、总磷(以P记)六项指标数值为例:

1559095702741203.png

注:*个”/”前为*标准,后为第二标准,第二个”/”后为第三标准,无”/”仅有*标准 来源:十省直辖市公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其他指标相比,在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三项指标上,各省市与城镇排放标准更加相近。表明在基本指标项的排放标准方面,各省市的排放限值规定应该不会放松。

  从表格中发现,部分省份直辖市仍然把氨氮、总氮、总磷指标项适用于大部分水体。按照《工作指南》的要求,分水体使用氨氮、总氮、总磷指标项将可能是相关省直辖市下一步优化标准的方向。

  对比表格中城镇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发现,在各省市标准中,天津标准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整体严于城镇排放标准,北京部分指标数值要求严于城镇排放标准,其余省份低于城镇标准,各省之间存在一定的数值差距。这与《工作指南》中“因地制宜,既尽力而行,又量力而为“的要求相契合。

相信各省市应该会在接下来的排放标准优化中,依旧贯彻根据地方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1997-2027 Chinaenvironment.com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环保网  京ICP备12004549号-1 京ICP证07072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1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