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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政策 最高奖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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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4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两项规定。 赵晓 摄

中新网济南4月25日电(赵晓)《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省将根据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况,给予举报人数额不等的奖励,最高奖励2000元(人民币,下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云辉25日在该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民众对环境质量提升的诉求不断增强,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势在必行。山东推行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将推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图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大楼。 赵晓 摄

“在受理举报过程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姚云辉表示,根据举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关部门将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包括举报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行为,举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行为等。


除施行奖励措施外,山东近日还出台了《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简称《问责规定》),明确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奖惩结合,全面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资料图:4月20日,山东潍坊迎来晴好天气。 赵晓 摄

姚云辉指出,该省将聚焦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舆情等内容,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对于发生的严重失职失责问题,以问责传导压力,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问责规定》中主要明确了8种量化问责情形,包括未按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舆情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问题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边改边犯等情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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