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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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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4月1日,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日起,《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涉及雄安新区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条例共8章100条,从规划管控、污染治理、防洪排涝、修复保护、保障监督等方面对白洋淀及其流域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突出最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严格确定白洋淀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严格标准管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按规定限期达标。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和项目,现有的改造、转型、关停或者搬迁。


全面规范环境治理,条例明确禁止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十项污染水体行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口设置,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逐步取缔入淀排污口。条例还规定,在白洋淀淀内以及淀边、入淀河流沿岸规定范围内,禁止从事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禁止违法违规在白洋淀淀区内修筑围堤围埝及其道路;除特种作业船舶外,禁止新增燃油动力船舶。


加强防洪排涝安全体系建设,条例设防洪排涝专章,规定坚持上蓄、中疏、下排、适滞的方针,分区域按照二百年一遇、一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标准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强化洪涝风险意识,推进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坚持河道清理整治、严格涉防洪项目管理、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完善流域防洪联动机制。


发挥创制性立法优势,条例探索建立与北京、天津、山西等四省市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完善生态环境、防洪防汛联防联控联建等机制。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创新监管方式,规定白洋淀流域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


从严设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设置排污口、屡查屡犯、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坚持严惩重罚。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超过排放浓度、排放量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新增违法修筑围堤围埝、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责任,违规修筑围堤围埝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丢弃外来物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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