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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修订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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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标准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新保障。


河北省新标准修改了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标准适用于日处理5吨至5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在日处理50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执行。


同时,新标准修改了排入地表水体的标准分级和部分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受纳水体功能,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提出了特殊区域的排放限值,明确了污水综合利用的执行标准。


在控制项目中,考虑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际需要和监测能力现状,标准控制项目分为8项,分别为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其中动植物油为选择性控制指标,仅适用于含餐饮服务行业排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在控制要求中,标准控制要求共分为“分类要求”“特殊要求”和“其他要求”3个部分,并分别明确了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此外,考虑到白洋淀的特殊需求,标准中规定了直排入淀和直排主要入淀河流两个类别的排放限值。


据了解,河北省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提标改造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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