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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名单将区域互认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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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一体化再升级。日前,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长三角三省一市信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备忘录》)印发,深入完善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区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联合惩戒措施等,持续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工作。


《备忘录》明确,长三角区域联合奖惩对象以“三省一市”区域内的列入环保信用评价的排污企业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为主体,逐步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最终实现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全覆盖。


除了扩大联合奖惩对象,今年的《备忘录》更是增加了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标准上也更精准。《备忘录》提出,包括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内,长三角三省一市信用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制定统一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建立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加大环保信用典型案例宣传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提升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信用管理水平。


此外,《备忘录》还同步发布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符合相关情形的,将被列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三省一市有关部门将实施严重失信名单区域互认,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其中,包括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等。


未来,企业环保信用情况将成为长三角区域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三省一市相关部门将利用“信用长三角”平台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结果等信息,在行政审批、综合监管、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市场合作等方面,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全面深入营造“失信者处处受制,守信者处处受益”的区域信用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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