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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诉讼推动解决光污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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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新修改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新增了防治光污染的内容,成为我国首部纳入光污染治理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光污染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污染,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日益突出。2021年1月—11月,上海市民热线收到有关光污染的投诉有3341件,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84%。由于光污染具有“不残留性”,即光源消失污染即消失的特点,光污染的事实虽然能够被感知,却难以被量化和固定,个人维权的难度很大。笔者认为,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光污染防治具有现实必要性。


从法律和相关标准看,光污染属于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范围。光污染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常见的光污染,主要表现为镜面建筑反光以及夜晚不合理的人造光源。光污染影响的群体往往是非特定人群,且影响面较大。比如,在城市繁华区域的光污染,不仅对周边居民造成困扰,还影响动植物的生物钟规律,引发生态问题。


我国目前在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受到光污染影响的居民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概率不大。普通群众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难以举证。相较于其他手段,通过公益诉讼,尤其是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光污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可见,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人员停止光污染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解决光污染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发挥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补位作用。只需证明光源的亮度、照度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标准,即可依法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快速整改、制止相关违法行为,解决困扰居民的光污染问题,为光污染防治贡献力量。


此外,通过行政机关对造成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制止、教育甚至处罚,能够对相关违法主体产生较高的震慑力,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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